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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来源:天华会计教练时间:2020/7/20 10:13:22 浏览量:256

关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不少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将这些规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将它们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定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点评、关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一般规定

1.销售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规定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除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实行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未缴纳增值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支付给境外单位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得对境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法规定可开具发票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含自开和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一般规定

1.购买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

2.享受免税政策时。

3.享受差额征税政策,不征增值税的差额部分。比如,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时不征税的部分。

(二)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

(一)一般规定

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殊规定

其它个人向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或出售不动产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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