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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 购方如何认证

来源:天华会计教练时间:2020/7/23 15:45:58 浏览量:143

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 购方如何认证

发票是企业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想要进行税务处理都十分困难,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购买方又该如何进行认证呢?


问: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怎么处理,购买方如何认证?

答:一、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发票丢失处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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