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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拆迁补偿款未取得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由于所在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公司一旦开展业务就会涉及到拆迁补偿款。而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公司时常会因为拆迁数量太多,而无法取得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吗?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补偿款,有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由于涉及的拆迁户数量太多,没有取得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您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只要凭证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合理,相关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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