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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账中如何计算境内无住所居民的居住时间
我们都知道居民、非居民以及无住所居民所能享受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不同居民其能享受的待遇与其自身综合情况紧密相连,特别是境内无住所居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其居住时间关系格外密切。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该如何确定自己的居住时间呢?
问: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 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时间对于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十分重要,它影响着无住所居民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各位财务人务必了解清楚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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