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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过程中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
我们在会计实操中,经常看到的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但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范围是不一样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处理。
问:公司是经营办公设备租赁和销售的,作为库存商品购入的打印机自用了一台,请问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视同销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外购打印机自用,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用于投、分、送才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处理。投分送用途是指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上将外购打印机自用,由于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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