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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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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包括哪些?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
新个税法下,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范围与旧个税法基本一致,只是表述更为科学准确。
同时,新个税法将规定“其他免税所得”、“其他减征所得”的权力机构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修改为“”,将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的权力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纳税人应关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以充分、准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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