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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哪里有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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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期间
增加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时间期限。
增加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增加期间为6个月。
增加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增加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增加期间内承担增加责任。
一般增加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增加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增加人免除增加责任。
连带责任增加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增加合同约定的增加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增加合同约定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增加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增加人与债权人协议在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增加,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增加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增加合同,但增加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增加责任。
额增加合同对增加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额增加合同约定有增加人清偿债务期限的,增加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增加期间自额增加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增加人终止增加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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