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加工企业,现租赁一块地,租期为五年。我公司在此购买一些钢材料搭建了厂房进行加工生产,此厂房共计花费100万元。五年租期后,此厂房可以拆迁到其他地方重新搭建。搭建的厂房100万元如何入账?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所建厂房符合固定资产确定条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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