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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本节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签章、记载事项等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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