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搜学搜课 > 新闻 > 喀什附近会计培训机构
学习证书
获得由中央财经大学颁发的课程结业证书,加盖中央财经大学印章,证书可查,企业事业单位重视,为上岗升职加薪提供放心证明。
获得由恒企教育颁发的经验等级证书,加盖恒企教育印章,学习能力与专业经验的见证,具备企业财务管理实战经验,真正提升职场竞争力。
来自各大学博士导师和各上市、名企高管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院长 财政部中国会计学术领军人才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 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财政部中国管理会计咨询
上海视野知成企业管理 咨询公司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英国皇家特许工人 注册会计师(ACCA)
粤海酒店财务总监、会计师 国际财务策划师
覆盖150座城市
近400家网点
课程研究学院
10+年实战财务经验
云集国内财会类讲师 手把手教学
十三级经验闯关
成就财务人才
购进固定资产没抵扣进项税销售是怎么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增值税要按17%的税率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未抵扣的要按4%征收率减半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税收政策: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①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设备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如果同时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不应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soxsok.com/wnews87747.html 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关于“喀什附近会计培训机构”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持续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