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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级消防工程师培训学校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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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7)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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