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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没有可靠的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机构推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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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机构教学内容:

  01、课程安排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密训;中级管理密训、中级实务密训

  02、课外练习

  1、1500道标准化财政题库

  2、课程,荟萃,提习

  3、专题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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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中级经济法考点之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3.尚未承保即发生事故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1)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保险金)

  (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不赔保险金但退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1.未说明,不生效

  (1)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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