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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报销发票贴的方法
1.不同种类的需要分开.
2.本地的和外地的要分开.
3.餐饮类、汽车的邮费,过路费、出差人员的报销费用,一类的粘再一起,不是一类的分开
4.在黏贴的时候,要注意折叠的平整,较好和记账凭证差不多大,粘起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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