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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1.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2010年3月10日广东
B.2010年4月20日广东
C.2010年3月10日北京
D.2010年4月20日北京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支付价款义务的理解。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2010年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
2.某施工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费的负担,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以其他方法确定。则应当由()。
A.供货商送货并负担运费
B.施工企业自行提货并负担运费
C.供货商送货,施工企业负担运费
D.施工企业自行提货,供货商负担运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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