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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作者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新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并结合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实际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提出了税务规划建议。

土地增值税

地下车位成本计算的两种模式

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的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的,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的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86号)的相关规定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在于车位成本的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完全的分摊方式计入,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此种处理模式的依据是《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两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在两种模式的地下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

一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情况如表①所示:

一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较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后其增值额其实较少,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30万元,房地产企业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略)。

第二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已经缴纳土地增值税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与种模式相比,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330万元,少了3000万元,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大利好。

结论

1.种模式与第二种模式计算的销售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是基本一致的,均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

2.但是,种模式在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缴纳351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模式在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仅缴纳土地增值税510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采用第二种模式计算分摊车位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失为是一种较优的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采用种模式核算地下车位成本,极有可能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进而无法退回的尴尬局面。

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又增加了第三种模式。即地下车位成本不预留,全部计入地上住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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