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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在税前扣除折旧吗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在税前扣除折旧吗?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在会计实操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在税前扣除折旧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年在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年的任一年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年至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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