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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培训专利代理师比较靠谱的学校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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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代理师们的专利代理工作中,该如何处理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呢?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和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知识产权局可以协调或者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处理。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处理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处理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一) 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二) 询问当事人;

(三) 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可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四) 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对专利代理师作出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送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提请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三)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第五十三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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