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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关于主体工程开工的规定

1.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主体工程开工相关程序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各参建单位的作用

项目法人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各方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三、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增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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