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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如何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如何成立呢?
一、融资租赁合同如何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具体步骤分为: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和商定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如何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5.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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