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仁和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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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七宝会计培训班上课地点在哪里

来源:上海闵行区仁和会计学校时间:2020/9/4 15:24:06 浏览量:207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答: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税务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条第二款、《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条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大家都了解了发票的相关知识吗?相信大多数朋友应该都有了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了.希望大家能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自身专业技能.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仁和会计的老师,谢谢大家阅读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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