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如何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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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重点关注发票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3个方面: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新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然后再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提醒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对预收账款的余额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分析处理。因为有的预收款确实是不需要发货,这种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来处理。
2、企业收到预收款项,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流转税事项,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
3、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与客户解除合同的,应关注相应票据的取得。比如企业已收款,但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企业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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