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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课程详情 |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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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实战能力 | 实战核算能力 | 9天 |
实战经验累积 | 财务核算实验室 | 2天 |
实战涉税能力 | 税务实战能力 | 3天 |
就业金砝码证书 | 主管会计实训 | 4天 |
解决财务管理问题 | 运营管理会计系统 | 6天 |
力提升 | CT | 3天 |
就业能力提升 | 会计就业训练营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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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和少缴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
解析:征管法五十二条款指的是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不缴少缴,超过三年不得追征,而且不得加收滞纳金。为什么规定不得加收滞纳金?从现行立法有关滞纳金的一些规定来看,它体现了立法者的这么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加收滞金,有过错才加收。法律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比如五十二第二款计算错误等失误,虽然没有故意,但是有过失,所以要加收滞纳金。款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是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就叫没有过错,所以不加收滞纳金。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款?
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的解释,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主要是指该用这一条用那一条,执法违法主要是指违背立法的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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