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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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