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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典培训班

南京上元教育为想要从事会计行业的学员,专门开设了会计实操经典课程,这个班型主要是为了模拟学习企业真实工作过程,教学内容丰富多样,其中包括了各种票据的填制方法,让大家掌握会计实际工作的内容,对有证书,但是没有实际经验的会计工作者,是很好的提高的方式,这里的课程是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帮大家的走向工作岗位。

课程特色

会计实操班是模拟学习企业真实工作过程,通过对各种票据的填制,掌握会计实际工作,是许多人欲从事会计工作,但无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上岗前的强化培训。学完全部课程后能够独立上岗从事会计工作。

本课程是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理论概念运用于实际工作当中,不需死记硬背,不需按部就班,注重细节及特点,强调行业规范,有利于会计新手学习,走向工作岗位。

1、手把手、互动式教学。

2、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等表格资料为教具。

3、以做为主、以讲为辅,少说多练,强调实用。

4、授课过程中穿插实例操作体验,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

课程详情

培训对象:

1、有会计上岗证但缺乏实际全盘账务税务操作者。

2、有一些会计税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

3、现在企业从事了出纳、行政、采购和销售等工作,想进一步提高自己会计税务水平者。

4、想运用账务税务知识把企业管理得更好的创业者。

培训内容:

1、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兼顾其他各类型企业。

2、以企业会计实务为主,涵盖银行作业、审计作业、网上报税、电脑做账等现代全能型会计人员所要求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从会计基础知识、编制会计凭证开始,到编制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分析。包括会计工作的月末、年末处理;企业新成立(股东入股、厂房设备等)等的会计处理。

4、网上报税演示。

5、金蝶软件,以金蝶软件的较新产品:金蝶KIS

V7.5标准版为教学内容,从在电脑中新建帐学起,掌握日常帐务处理、工资、固定资产、往来管理、报表与分析、出纳系统、年度结帐等全套电脑做帐技能。

实务培训效果:

相当于会计实际工作1-2年的工作经验,能完全胜任中小型企业的主办会计工作。

班别:业余班(周末、晚班)和全日制班

新闻详情

南京哪里有好的会计培训机构

来源:南京上元教育时间:2019/7/23 10:28:11 浏览量:154

实务中必须掌握的税务风险点(涉及9个行业)

1.纳税主体、发票、税率相关的税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一)一般纳税人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进项税)的情形下,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都是一样的,税率按照行业特点或者产品服务项目确定。(13%、9%、6%、0)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下,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都是一样的,3%或5%。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都是一样,3%或5%。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

2.企业跨区域施工预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企业跨区域施工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就地预缴税款,其中:

1.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额的限制,需要就地预缴增值税等其他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3.企业做促销活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政策依据

财税〔2011〕50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4.企业向个人购买500元以下产品无法取得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1.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5.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6.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特   别   关   注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所以分公司暂时无法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更为明确的政策预计在第3季度有答复,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7.稀土企业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税务总局  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8.社区养老院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9.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也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5]364号: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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