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优路网络主播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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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商网络直播培训机构

来源:昆明优路网络主播培训机构时间:2021/6/25 10:40:01 浏览量: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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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优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本校的教学特色,突出实践环节在教学中的重要性,是我们基本教学原则。任何课程我们都注重实践的操作和课堂的互动,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你有更多的实践机会。

课程目标:取得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积分入户

课程详情:学习主流软件的熟练操作应用:photoshop,讲解案例实操,扎实基础,讲练结合,掌握难点,综合运用软件。色彩的运用,结合设计风格来分析色彩的要素(色相、饱和度、明暗度)和色彩搭配,色相对比(零度对比、调和对比、强烈对比)、色彩视觉(色彩的冷暖感、轻重感、软硬感、前后感、大小感等)、颜色表现特征等要素对产品的影响。

电商直播活动常见的参与主体有:电商主播、MCN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消费者、网络直播平台。

其中电商主播,又可分为个人主播、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主播、商家主播。上述主播在参与具体直播活动时,可能体现为不同的法律身份。

一种,主播或其MCN机构直接是销售者,通过主播或其MCN机构开设的电商小店直接进行销售。有些主播是MCN机构的全约主播,该主播的直播行为,可以认定代为履行MCN机构的职务行为,具体依据为《民法典》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有些主播是独立主播,和MCN机构只有单次的合作关系,但没有经纪合作关系的,如果直播间是以其自身名义注册或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应认定其为销售者。

另一种,直播间有购物的跳转超链接,直接跳转到第三方的网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标记清楚销售者,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直接将直播间的开办者视为销售者。这种情况可以类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商主播活动,由于多主体的参与,且涉及经纪关系下职务行为的讨论、直播账号的归属权,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直播间的实际开办者,直播账号所有者,职务外观行为(是否标记经纪公司)综合判定直播销售行为的销售者,才能捋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的准确把握,是新业态行业中的法律工作者需要重点关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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