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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初级会计培训机构介绍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学校(8个校区)时间:2021/11/12 13:39:48 浏览量:113

郑州的初级会计培训机构介绍,郑州恒企会计学校,根据不同程度的合理的班型,面授小班+网课,学费合理,恒企教育国内专业会计培训机构!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校区遍布全国,系统的课程体系,先进的培训理念成为河南省重要会计培养基地.常年开设:初级/中级会计职称培训,CPA培训,CMA培训,会计实操培训等,O元试学,欢迎来电咨询.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受偿。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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