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隐患的含义
火灾隐患通常是指单位、场所、设备以及人们的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火灾扑救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和条件。
二、火灾隐患的分级
根据不安全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一)一般火灾隐患
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且发生火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不严重。
(二)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三、火灾隐患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现行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进行认定。
四、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的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火灾隐患当场改正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成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大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成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況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単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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