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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新人分不清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尤其是企业因为工作需要临时雇用一些临时工,支付的费用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处理还是按照劳务报酬处理呢?如果弄错很容易引起税务风险!今天就为大家系统介绍一下二者的区别!
从税法上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涵盖的范围不同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是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定义。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所得,通常表现为由他人指定、安排劳动、工作,同时要接受管理约束,或服务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外),非独立劳动的人员从这些单位组织取得的劳动报酬,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
劳务报酬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是否与接受劳动成果的对象存在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的基本的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同
目前,工资薪金采取的是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而劳务报酬目前采取预扣预缴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即: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由此可见,两者的扣除标准完全不同,工资薪金可以累计预扣,而劳务报酬必须每次预扣预缴。
(三)纳税期限涵盖的时间范围不同
工资薪金通常以每个月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具有不固定性、不经常性的特点,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次”计算应纳税额: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尽管这项劳务很可能会跨月份,但依然属于一次性的收入,应作为一次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一定时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作为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项目,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核算。
3、为与本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支付的报酬,不论以什么形式支付,都是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四)税率不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的预扣税率,就是每超过一个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度,税率就上升一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7档,即7级超额累进税率,较低3%,较高45%。
劳务报酬实行的是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较低为20%比例税率,超额加成。就是基本税率是20%,超过一定金额的在20%的基本税率上每上升一档,加一成。一共三个档,20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20%,20000——50000元的部分加一成,税率为30%,5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两成,税率是40%。
补充:计入的会计科目不同
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薪金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而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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