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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持股1个月以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持股1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50%)×适用税率(20%)
持股1年以上:不征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行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随后的《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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